维修基金申请不来,房顶漏水自己出钱维护,房顶有其他住户的太阳能,维修费用他们也不出我有权利不让使用么?
楼房房顶漏水该谁出钱维修?
楼房房顶漏水应当由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出资维修。屋顶属于公共区域,在发生漏水时由缴纳的维修基金进行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扩展资料: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城建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楼房屋顶漏水,整栋楼业主分摊维修费用,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
相关的维修法律依据可参考以下内容: 在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修改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中有明确规定: 第九条 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缮: 1.不上人房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房顶漏水谁来承担维修
法律分析:楼房房顶漏水应当由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出资维修。屋顶属于公共区域,在发生漏水时由缴纳的维修基金进行出资。如果是租赁合同的话首先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可以由房屋所有人进行承担维修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顶楼漏水是否可以用房屋维修基金?如何申请?
顶层房顶属于住宅共用部位,一旦房顶漏雨,业主可以申请动用维修资金。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根据《办法》规定,如果住宅共用部位保修期满发生漏雨,由物业公司出面申请维修资金,但需要“双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方可,也就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才可以。这是申请维修资金的基本条件之一。楼房房顶漏水该谁出钱维修?
由该楼所有业主共同承担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小区屋面是该楼业主的公用部分,居住的小区无物业管理且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该由社区组织居民共同承担费用进行统一维修。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
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