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职工大病能办理大病补助吗?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退休职工大病医保怎么报销
职工大病医保的报销办法是在病人出院或者转院之后进行报销,参保人员需要持医疗保险卡在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所花费的医药费用可用卡直接结算。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政府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龄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
办理退休的流程:
1、申报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申报退休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报,企业存在的去企业、失业人员去辖区就业局申报;
3、企业、就业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4、合格后、档案转入当地社保局、社保局负责核定待遇;
5、等待社保局通知。社保局会通知办卡,按手印。手续都办好以后,次月领取退休待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退休职工大病救助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是指由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和财政等渠道,向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资助,以减轻其大病治疗的负担。下面是一般的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符合当地的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要求; 患有符合当地规定的大病或慢性病,例如癌症、冠心病、尿毒症等; 医疗费用已经超出了社保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申请人需提供医疗证明、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相关材料,以便审核。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政策可能略有不同,具体条件还需要根据当地政策规定来确定。如果您需要申请退休职工大病救助,建议您咨询当地社保局或医保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是怎么回事?如何申请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在近几年来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了,特别是有一些退休了的朋友,大家也知道,老了之后还是会比较担心自己的身体状况的,那这个大病医疗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下面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是怎么回事?如何申请大病医疗保险? 一、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是怎么回事 大病医保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我们需要确定自己是否享受终身医保的待遇,如果大家在退休时能够正常的办理医保退休,享受终身医保的待遇,那么大病医保的费用是包含在医保待遇里面的,如果大家没有享受终身医保的待遇,那么大病医退休职工大病医保怎么报销 退休职工大病医保报销方法
1、在市内(省内)因病住院,可凭医保卡前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检查确诊治疗,填写大病审批表,住院期间直接报销(只花个人承担部分)。
2、在异地就医,退休职工需先自行负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出院后,前往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退休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医疗费拨付申请单》;持身份证(或市民卡)、就诊病历、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出院小结等材料至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机构受理审核后,若是资料齐全,发放报销款。
大病补贴在哪里办理?
国家大病补贴办理流程及其地点: (一)申请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向 户口所在地 或街乡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受理街乡社保所进行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待遇的登记、申请受理等工作。在《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后,与其它申请证明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审核乡镇民政部门对街乡社保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市农村特困人员申请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并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建议补助金额和救助意见后,汇同《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请示》一并上报区县民政局核准。 (四)审批区县民政局对街乡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以及提出的救助意见进行复审核实,负责医疗救助待遇的审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其《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批准意见后,与《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批复》一起返回街乡民政部门按比例给予救助;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中注明理由,退回街乡,并由街乡社保所通知申请人。《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