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3 月大商所处理异常交易行为 61 起,这一数据说明了什么?

2023-09-29 13:18:17 来源 : 网络 作者 : 魔法林财经网

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共4782家,这一数据说明了什么?

说明了我们国内目前还是有一部分的公司,在不断的进步,以及在不断的壮大,我们国内的经济还在不断的发展,现在疫情特殊情况下很多的企业都受到的影响,而这些上市公司正代表了现代社会当中的一支新兴的力量,并且也是强大的力量,能够在我们未来在社会上创造更多的经济活力以及做出重大的贡献和起到表率的作用。

一,说明我们国内目前还有很多的公司,抓住了机会进行不断壮大

因为上市其实是代表了一个公司,具备了相当强硬的实力,并且也说明了有一定的受众基础和知名度,不然的话他们所发行的股票也是没有人买,也没有人在意的,所以说我们国内目前境内上市公司一共有4000多家接近5000家也说明了我们国内很多的公司已经达到了强大实力的这样的一个标准,在不断的繁荣发展

二,说明我们国内目前还有一定的经济活力

这也是我们国内疫情防控得当而造成的一个比较乐观的结果,如果我们还像国外那样的防控不利的话,我想我们国内的经济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并且也没有像现在这样欣欣向荣的一些行业和企业了,而且很多人也善于在困境中发现机会,并且能够在这样的机会中不断的壮大自身的实力。

三,说明在社会上仍然有一些新兴力量不断的崛起。

在之前的时候,我们国内上市的公司并不是很多的,而且很多的公司,他们都具备了一定的实力之后呢,往往选择境外进行上市,而不是在国内,这也说明了我们国内目前经济实力也在不断的壮大,已经受到更多人认可了我们国内的经济发展机遇和巨大市场潜力,这也说明很多有实力的商人会在我们国内本土发展带来更强大的经济支撑力量。

深圳再次惊艳:3个月新增17家上市公司,这一数据说明了什么?

深圳再次惊艳:3个月新增17家上市公司,这一数据不仅说明深圳的发展未来可期,而且也可以说明目前整体局部环境不好的情况下仍然会有一些出彩的地方继续出彩。

一、深圳再次惊艳:3个月新增17家上市公司

按照目前相关数据显示,深圳再次惊艳了世人,深圳在第3季度也就是短短三个月之间新增了17家上市公司,在第4季度甚至有着更为耀眼的成绩,这足以表明深圳目前是一个很有活力的城市。但是由于这一数据实在是太过较劲,这引发了不少人对于这种数据的解读。按照目前深圳的这种成绩来看,不少的人都觉得这是深圳开了挂,但是理性的人都知道这也是一种理所当然。

二、这一数据说明的事物本质

这一数据背后的事物本质是比较令人惊讶的,首先是深圳确实很有活力,从深圳本身的角度出发,第3季度能够有这么亮眼的成绩,这不仅表明投资者看好深圳的发展,也表明相关的消费用户也看好深圳的发展。其次则是目前某些投资方向发生了转变,由于目前更多的钱总是喜欢往着比较有活力的地方跑,所以最后深圳才能够在第3季度新增17家上市公司。更加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整体经济状况不佳并不代表局部地区经济不佳,这也是我们需要看到的一个生产要素的流动。

三、目前我们更应该去有机会的城市拼搏

其实对于更多的年轻人来说,假如我们不想通过考公或者考编来进入比较稳定的单位,还想着趁年轻就去拼搏的话,在现在这种经济并不怎么好的环境之下,我们更加应该去有机会的城市拼搏,目前深圳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目前深圳第三季度的表现可以说是相当出彩的,而且能够与目前最为发达的城市相媲美,所以我们可以去这些城市努力拼搏一下。

2023年后股票什么时候开盘

今年几月几号股市改版元旦过了以后几号开盘回答如下

近日,大商所、郑商所、上期所、上期能源等陆续发布关于2023年休市安排的公告。

元旦:模野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至2023年1月2日(星期一)休市,1月3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春节:1月21日(星期六)至1月27日(星期五)休市,1月30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1月20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清明节:4月5日(星期三)休市,4月6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笑码仔4月4日(星期二)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劳动节:4月29日(星期六)至5月3日(星期三)休市,5月4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4月23日(星期日)、5月6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4月28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端午节:6月22日(星期四)至6月24日(星期六)休市,6月26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6月25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6月21日(星期三)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中秋节、国庆节:9月29日(星期五)至10月6日(星期五)休市,10月9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10月7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9月28日(星期四)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中金所于27日发布了2023年部分节假日休市安排。

元旦: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至2023年1月2日(星期一)为节假日休市。1月3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春节:1月21日(星期六)至1月27日(星期五)为节假日休市,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1月30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清明节:4月5日(星期三)为节假日休市,4月6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

劳动节:4月29日(星期六)至5月3日(星期三)为节假日休市,4月23日(星期日)、5月6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5月4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

端午节:6月22日(星期四)至6月24日(星期六)为节假日碰汪休市,6月25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6月26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中秋节、国庆节:9月29日(星期五)至10月6日(星期五)为节假日休市,10月7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10月9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中新经纬APP)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证券违规的案例?

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过程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

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2.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3.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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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三、典型意义

1.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开展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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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新修订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方法手段的变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方法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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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结论唯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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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被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方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___

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盘中最高价32.05元。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正偏离40.71%。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

可转债交易规则2023年可转债新规解读下载

可转换债券交易规则-新规则解读

首先,我们来看看可转债交易规则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投资门槛

测试交易

价格涨跌限制

交易代码和单位

交易的方式

交易不收取印花税。

交易的佣金比股票低。

1.投资门槛

可转债交易第一规则——投资门槛

众所周知,创业板或者科创板交易开通是有限制的,那么可转债交易开通有限制吗?

2023年6月18日起,可转债交易投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开通:

第一:资金门槛

可转换债券交易授权账户日均资产至少10万元;

第二:交易经验门槛

至少需要24个月的交易经验。

解读:6月18日前不具备开通可转债交易的条件。直接在业务办理-交易权限开通可转债交易权限即可。6月18日后新用户将具备以上两个投资门槛,缺一不可。

有朋友肯定会问,那我之前开通了可转债交易权限。我还需要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吗?

答案肯定是不需要。6月18日前开通可转债交易权限的,不受此限制。只是继续做新的可转债交易。你觉得你赚到了吗?

2.T 0交易

可转债交易第二规则——T 0交易

首先,T 0是什么意思?

t交易是指当天买入的可转债当天可以卖出,买卖次数不限。

目前中国股市实行的是T 1交易制度,即今天买入的股票只允许在第二个交易日卖出。

所以可转债实行的T 0交易制度为短线投机者(尤其是套利者)提供了很多获利机会,所以要学好可转债,掌握好可转债。

解读:T 0交易规则新规则也保持不变。

3.交易方法

可转换债券交易第三规则——交易方式

可转换债券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

匹配。

谈判一笔交易

盘后定价交易

匹配是价格和时间优先,连续申报和自动匹配的原则。

协商交易是指投资双方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可转债交易意向,并向交易系统申报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的交易方式。

定价后交易是指在可转债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将可转债当日收盘价或当日撮合量的加权平均价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36030。

匹配是电话拍卖和连续投标。

集合竞价交易规则:

9:15-9:25的时间为开场集合匹配时间;

9:20-9:25,可以下单,但不能撤单;

14: 57至15: 00为收盘集合匹配时间。可以下单,但是不能撤单。

连续竞价交易规则:

9: 30到11: 30,13: 00到14: 57为连续匹配时间,即逐个匹配交易。比如我的买入价是17.5,卖家也有17.5以下的卖出价,那么这笔交易就可以成交了!

可转债以撮合方式交易的,申购申报数量为1000元面额(10)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数量最多不超过1亿元面额;卖出可转债时,余额不足面值1000元的,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解读:这里特别说明一下,可转债的发行面值固定在100元。可转债交易单位深市10个,沪市1个。可转债是1000元面值买的,不能一次买一个。

4.价格涨跌限制

可转换债券交易第四规则——涨跌幅限制

我们都知道股票交易是有价格限制的。比如日常交易中涨跌幅达到10%或20%时,就会触发涨跌幅限制,无法交易。那么敞篷车的价格如何呢

可转债上市首日开放采用集合配对交易方式。本次开放期间,有效申报价格区间为发行价的30%,即可转债的委托开盘价限定在70-130元,否则为废标;开盘后全天涨跌幅限制在发行价的57.3%-43.3%之间,即可转债的委托涨跌幅限制为56.7-157.3元;当盘中价格首次涨跌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暂停交易30分钟;再次上涨或下跌30%及以上时,暂停交易至14: 57。停牌期间,投资者可申报或取消申报,14: 57复牌。防止暴力和炒作。

我们来看看首日未上市的可转债的涨跌幅限制:

首日未上市的可转换债券的价格限制

首日未上市的可转债价格当日内涨幅限制在20%以内。在这个限度内,它们总是可以交易的。如果达到20%,就不会停赛。如果申报价格超过限额,它们将被废弃。

为了便于理解,我举个例子。看看上市首日没有涨跌幅限制的情况:

比如2023年5月17日,永济转债(113646)在上交所交易。开盘价150元,触发停牌。14: 57复牌,最高涨到421元。15时收盘价为376.16元,涨幅321%。表现极其疯狂,如图:

自2023年6月17日起,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6月18日起发布新规。

征询意见稿,市场的炒作程度明显降温。

例如,2023年7月27日,瑞鹄转债(127065)在深市交易,开盘价130元,触发停牌, 14:57恢复交易,最高涨至157.30元,到15:00收盘价仍为157.30 元,涨幅一直在限制的57.30%范围内,见图 :

可见,监管部门为了避免游资的恶意炒作行为,设置了参与门槛和涨跌幅限制,实际上是对新入者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一种保护,那种一天涨几倍的盛况比如永吉转债将从此消失。

所以,你问我新债157.3元要卖吗?肯定不能卖啊,都没涨到位干嘛要卖呢,等它打开涨停板再卖就好了。

5.可转债交易的代码和单位

可转债交易的第五个规则——可转债交易的代码和单位

可转债交易或者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债券的价格”。可转债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0.001元,

可转债代码前两位数子是11 的就代表沪市的,是12的就代表深市的。

另外,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债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因为有很多投资者不知道有最后一个交易日,长期持有,没有及时转股或卖出可转债,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最后一个交易日有了“Z”标识,给投资者留出一定的时间操作,因此这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规定哦。

6.可转债的交易成本

可转债交易的第六个规则——可转债的交易成本

我们进行可转债的交易,需要的交易成本是多少呢?

接下来,我们学习可转债交易的第六个规则——可转债的交易成本

我们知道股票交易是要收取印花税的,可转债的交易是不收取印花税的,而且交易的佣金比股票低,可以说是交易费率低廉的金融产品,交易费率按成交金额的0.004%双向收取,如果我们交易的金额很大,我们的资金成本是不是可以省下一笔啦,所以清楚游戏的规则赢利的概率才大大的提高哦。

解读:自2023年8月1日起,将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转让)及其约定购回式债券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的0.0001%、单笔最高不超过100元调整为按成交金额的0.004%双向收取。

新规对可转债的交易费用有一定提高,但相对于股票交易,这个交易费用还是便宜很多了。

7.可转债新增新规

龙虎榜

监管部门为了更好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大户和游资过度炒作,规定以下几种情形是需要披露信息,俗称“龙虎榜”和异常波动榜。

龙虎榜披露条件:

第一种是上市首日公布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证券公司。

第二种是非上市首日交易出现异常和严重异常波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布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证券公司

2.公布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的前5只可转债

3.公布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可转债

第三种是非上市首日交易严重异常波动下列两种情形的:

1.是公布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2.是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的

3.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00%(-50%)

4.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0%(-70%)

5. 证监会或交易部门认为有其他异常行为的

可以看出,对于“龙虎榜”的披露要求,极大地压制了游资的炒作空间,保证了可转债市场未来行稳致远,最终受益的是广大投资者。

解读:以前可转债是没有龙虎榜的,此次新规增加龙虎榜也是妥妥的想保护中小投资者啊,另外在此提醒,如果你投资可转债资金量比较大,是有可能上龙虎榜的哦。

为方便大家对比记忆,将可转债新老规则做了一个对比表格,如下:

好了,关于可转债交易规则的要点就介绍到这里啦,回答几个问题,看你对可转债的交易规则撑握了吗?

问题一:T 0交易是什么意思?

问题二:可转债交易的涨跌幅限制是怎样规定的?

问题三:可转债的投资门槛是多少?

相关问答:可转债怎么开户

可转债不需要开户,可转债申购或者买卖只需要一个股票资金账户就可以了,开通这个账户可以直接到券商营业网点或者线上途径,开通后就可以参与可转债交易。补充资料:1、可转债可以像申购新股一样直接申购,没有任何前提条件,具体操作时,分别输入转债的代码、价格、数量等,最后确认即可。2、可转债除了通过申购获得,投资者通过提前购买正股获得优先配售权也可以获得投资可转债资格;可以再股权登记日之前买入正股,然后再配售日行驶配售权,获得可转债。要特别注意股权登记日。扩展资料:一、可转债是什么?一般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想要向投资者借钱,可以以发行可转债的方式来进行集资。可转债的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意味着它既是债券,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股票,也就是让借钱方变成股东,这样就会盈利更多。举个例子,某家上市公司如今发行了可转债,当面值为100元的时候,假设5块钱是转股价格的话,也就是说后期可以换成20股的股票。如果后期这只股票上涨至10块钱,当初就100元价值的就可转债,现在也就可以兑换到10×20=200元的股票,整体收益竟然翻了一番。但是,如果说股价下跌的话我们也是可以选择继续持有不转股,在持有期间,公司仍旧会继续支付利息,同时,有些可转债也是可以回售的,比如说在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不间断的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我们也可以提议公司以债券面值加上当期的利息的价格回售我们的债券。二、交易方式:可转换债券实行T+0交易,其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市场披露和交易时间参照a股处理。可转换债券应当在转换期结束前10个交易日终止交易,交易所应当在终止交易前一周发出通知。可以转托管,参照股份规则。三、交易费用:1、深市:投资者应向经纪人支付佣金,标准为交易总额的2‰,佣金低于5元的,按5元支付。2、沪市: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买卖可转换债券,在上海收费1元,在其他地方收费3元。交易完成后,在结算时,投资者应支付经纪佣金,标准为交易总额的2‰,佣金低于5元,按5元计算。四、投资者在投资可转债时,要充分注意以下风险:1、可转换债券投资者要承担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2、利息损失的风险。当股票价格跌破转换价格时,可转换债券投资者被迫转换为债券投资者。由于可转换债券的利率普遍低于同等级的普通债券,会给投资者带来利息损失。3、提前赎回的风险。许多可转换债券规定发行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后以一定价格赎回债券。提前赎回限制了投资者的最高收益。最后,风险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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