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集团投资成立产投基金合伙企业,出资额 5 亿元,该企业发展潜力如何?
格力集团是国企还是私营的?董明珠是老板娘吗?
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企业,现任董事长是董明珠。
扩展内容:
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自1985年3月创立以来,已成长为珠海市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国有龙头企业,主体资信评级达AAA级。奠定了“一个核心,四大支柱”的战略性产业布局,涵盖制造业、金融投资、建设投资、建筑安装、海岛旅游多个领域。
凭借对市场的精准洞察和未来趋势的准确把握,三十多年间,格力集团完成了一家国际化企业的成长蜕变。旗下核心制造企业——格力电器是享誉全国的著名品牌,家用空调产销量连续13年领跑全球,产品远销16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6年荣获“世界名牌”称号,并连续16年位居中国家电行业纳税第一。四大支柱产业中,金融投资和建设投资板块自组建以来发展迅猛,前者已获融资担保、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资质,并开展了多项大型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业务,后者在城市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开发建设与运营等方面承接了多个优质项目,项目投资总额逾200亿元。
建筑安装板块底蕴深厚,建安集团是市属唯一国有壹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拥有多项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海岛旅游板块蓬勃发展,目前已在东澳岛开业格力东澳大酒店——南沙咀、南沙湾两家五星级酒店,未来将以泛海洋离岛游的生活模式进行规划,助推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提供国际海岛旅游度假新体验。
从单纯的家电制造企业发展成为资产规模超2000亿元的多产业大型国有独资企业集团,格力的每段征途都回响着蹄疾步稳的铿锵足音,着眼长远,谋定而后动。当改革创新基因深度融入企业肌理,激活的不仅是集团综合竞争力,更是智造高地的产业活力。立足本土,放眼国际,格力集团将积极发挥业务多元优势,依靠引领时代的技术实力和感性,一如既往地将创造未来的事业推进下去,全面提高格力在国际市场的传播力和竞争力,成为不负大众喜爱和信赖的全球化企业。
参考资料:格力集团官网-集团概览
格力电器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助于股东财富最大化
是的。关键看股权激励机制是如何分配的。格力电器股权激励采用的的股权激励方式是限制性股票,其风险相对较小,一般试用成熟性企业。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所需的股票来源有两种,一是定向发行,二是回购本公司股份。
格力电器实行的的股权激励来源于第一股东珠海格力集团,格力电器股权激励的对象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及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格力电器股权激励计划的分析,可以为其他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提供一些启示。对于这个案例,腾讯的众创空间得到一些启示,使得众创空间更好更快的发展。
拓展资料
1、格力电器表示,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人民币150亿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上限,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对于本次回购背景与目的,格力电器表示系公司董事会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而事实。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的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将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管理团队持股的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
3、2020年4月,格力电器启动了公司历史上首次回购计划,并在去年10月开始了第二期回购,合计规模达到了上限约120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彼时回购方案的提议人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珠海明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5%),背后掌权人则是高瓴资本;而本轮并未提及回购提案人。
4、十大股东:
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量:109,625.56万股
持股比例:18.22%
河北京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持股量:53,602.22万股
持股比例:8.91%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持股量:49,045.43万股
持股比例:8.15%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量:20,948.20万股
持股比例:3.48%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利年年
持股量:17,963.90万股
持股比例:2.99%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量:8,448.30万股
持股比例:1.4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深
持股量:5,347.42万股
持股比例:0.89%
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HCM中国基金
持股量:5,045.71万股
持股比例:0.84%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八组合
持股量:4,898.40万股
持股比例:0.81%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
持股量:4,763.96万股
持股比例:0.79%
为什么要用有限合伙制成立股权投资基金
1、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2、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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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股权基金
合伙公司的优势 劣势
1、优势:
①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合伙公司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合伙人共同偿还债务,减少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使企业的筹资能力有所提高;
②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合伙公司能够让更多投资者发挥优势互补的作用,比如技术、知识产权、土地和资本的合作,并且投资者更多,事关自己切身利益,大家共同出力谋划,集思广益,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③与一般公司相比较,由于合伙公司中至少有一个负无限责任,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护,理论上来讲,在这种无限责任的压力下,更能提升企业信誉;
④与一般公司相比较,理论上来讲,合伙公司盈利更多,因为合伙公司交的是个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这也是其高风险成本的收益 ;
2、劣势:
①由于合伙公司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不是十分了解的人一般不敢入伙;就算以有限责任人的身份入伙,由于有限责任人不能参与事务管理,这就产生有限责任人对无限责任人的担心,怕他不全心全意的干,而无限责任人在分红时,觉得所有经营都是自己在做,有限责任人就凭一点资本投入就坐收盈利,又会感到委屈。因此,合伙公司是很难做大做强的;
②虽说连带责任在理论上来讲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在现实生活中操作起来往往不然。如果一个合伙人有能力还清整个企业的债务,而其他合伙人连还清自己那份的能力都没有时,按连带责任来讲,这个有能力的合伙人应该还清企业所欠所有债务。但是,他如果这样做了,再去找其他合伙人要回自己垫付的债款就麻烦了,因此,他不会这样独立承当所有债款的,还有可能连自己的那一份都等大家一起还。
成立基金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设立条件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发放贷款;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