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互联网证券信息服务企业合规指引发布,如何看待此指引?
什么是可转债,为什么最近这么流行?
4.1亿的借款+预期权益+贾跃亭无限责任担保的“擦边球”产品,以年化15%高息层层分销散户,目前无法兑付引发诉讼。总额5.3亿美元的乐视移动“Pre-A”融资风险暴露。
财新记者王晓庆
一份2017年5月到期的4.1亿元乐视“可转债”产品,在要求赎回的时候,LP(基金出资人)发现GP(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方乐视公司签订的只是一份无实质担保的借款合同。
8月1日,上海乐昱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昱创投”)的LP将向法院提交诉状,欲将该基金的GP上海海通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世”)诉上法庭,称其欺诈,涉嫌虚假宣传、投后管理和风控失责等问题,损害投资人利益。
据财新记者多方了解,双方原本声称的针对乐视移动指定投资的可转债产品并不存在,乐昱基金投资的标的实质上是一个规避监管的私募擦边球产品,捆绑了“承诺转股协议书”,“高息借款合同”,“贾跃亭和乐视移动担保书”的场外协议产品,并不具备合规金融产品的地位和相应保护。
乐视移动“Pre-A”的5.3亿美元融资大多采用这种协议方式。泡沫破灭之后,乐视危机的连带效应发酵,私募LP与GP对峙,PE散户化风险爆发。
借款+贾跃亭无限担保不等于可转债
“乐昱创投”成立于2015年5月19日,专项从事乐视移动可转债项目投资的私募投资公司,基金募集的投资总额为4.1亿元,GP海通创世是海通证券的“孙公司”。
财新记者从证券基金业协会网站上查询,海通创世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但是乐昱创投的专项基金产品并没有备案登记。
LP出具的双方委托协议显示,海通创世被委托管理该笔基金,投向特定投资项目。该项目是“LeView Mobile Ltd.(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方和权益享有方)和 Le Ltd.(乐视全球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乐视移动”)的可转债融资项目”。
“我们从一开始就规定,是专项投资乐视移动的可转债产品,可是直到乐视危机爆发,我们都没有看到可转债产品凭证。”乐昱创投的一位LP向财新记者介绍。
在海通向LP提供的乐视可转换债券投资摘要中写明,该笔可转债的年息是单利15%,期限三年,若两年内乐视没有进行股权融资,债券发行两年之日起,认购人有权要求赎回。
转股的触发条件是乐视移动在下一轮融资时,可以八折的价格转换成为优先股股份。
事实上,乐视并没有通过境外公司发行上述可转债产品,产品最终没有发出。但是,募资却通过预支方式完成了。
2015年5月21日,在可转债没有发行的前提下,乐视移动和乐昱创投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借款名义将乐昱的4.1亿元专项款借走,乐视控股和贾跃亭为此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利息是年15%,三年期。
在借款协议之外,乐昱还和乐视移动签订了《投资者权利协议书》,约定该笔借款可以在乐视可转债发行成功之后转换为可转换债,或者在相应条件下转换为优先股。
此外,乐视控股和贾跃亭本人都出具了连带担保承诺函。
据海通创世负责人介绍,这是一套环环相扣的协议,虽不能称之为正规的金融产品,但是属于告知详尽的创新场外投资行为。
一位长期从事私募基金的业内人士称,这更像是一个文字游戏,双方约定投资标的是乐视可转债项目,可实际上是以境外主体发行CB(Convertible Bond,可转换优先股债券)为预期,境内主体实现借款。
该人士还介绍,在实际操作中,境内借款不能自然转到境外主体,需要外管局批准,这种直接操作是行不通的。如此高息的借款协议,通常都不是以转股为目的的。实质上是介于私募产品和非法集资间的“擦边球”行为。
“乐视债”15%高息散户化融资
LP起诉海通的理由是涉嫌销售欺诈,未能履行管理人职责,对违约风险没有尽责。
乐昱创投的LP包括上海兆易投资中心、巨杉(上海)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和自然人,投资额度从1000万元到1亿元不等,共11名LP,LP背后则是各类散户。
“当时海通要求投资门槛为1000万元,所以我们几个人凑到一起才拿到份额。”一位个人投资者蒋先生向财新记者介绍,其他人的资金有一两百万的,个人投资者的身份和资金来源多种多样,甚至还有建筑行业的员工集资。
即便蒋先生是金融行业从业人士,他也表示对境外发行可转债的产品细节并不了解,当时他决定投资主要考虑三个因素:海通证券的背书、乐视如日中天的股价和美好前景、海通表示贾跃亭在海通有股份质押。
2015年5月,股灾之前,乐视在造车和“生态化反”的鼓吹之下,股价一路昂扬。乐视网(.SZ )从2014年年底的30元左右,上涨至2015年5月12日的179元,上涨幅度近6倍,市值将近3000亿元。
海通创世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乐视的融资产品拿到市场上销售,份额都是用“抢”的。15%的固定利息,加上转股预期,是非常吸引人的投资标的。
乐视危机爆发之后,投资人才指责海通在上述产品销售中发挥了推波助澜的夸大作用,将“50分的产品包装成90分”,并且没有提示可转债产品发行的风险和问题。
当时接触该笔乐视债的私募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圈内对这笔债的看法是两级分化的,“懂的人肯定不会买,不懂的抢着买”。
“年化15%的利息就是个危险的信号,在海外发CB不可能给出这么高的利息。根据我们的测算,按照乐视同类企业的状况,年化7%到8%的资金成本是正常的融资利息,能够把CB发到这么高的成本,说明乐视出了问题。”该私募人士说。
该私募人士还说,高息的公开募资是企业融资的一个大忌,通常情况下,融资团队还会做一些工作掩饰高融资成本,“也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圈内开始盛传乐视资金链非常紧张”。
财新记者根据乐视网公告和各类公开资料统计,乐视体育、汽车、手机、影业、云等乐视系非上市板块六年来合计融资约达255亿元。
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金融机构通过大量巧妙复杂的结构化设计,层层嵌套,将私募产品公募化,使得散户参与一级市场投资。
管理人艰难追讨只兑付1%
2017年5月21日,上述债务到期,乐视构成实质性违约。在协议约定中,贾跃亭以及乐视控股承诺对该笔借款承担代偿义务。
海通创世方面表示,7月初已经向上海法院提请诉讼保全,并根据《投资者权利协议》约定在香港申请仲裁。
7月27日晚,乐视网公告称,收到贾跃亭的通知,截至2017年7月27日,贾跃亭新增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轮候冻结35.85亿股,轮候期限为36个月,占公司总股本179.72%。
此外,贾跃亭通过乐视控股持有乐视网的股份也新增6670.6万股被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为36个月,占公司总股本的3.34%。
乐昱基金的多位LP表示,直到乐视违约的时候,他们才知道可转债产品是不存在的,一开始甚至以为是海通挪用了资金,后来才了解到乐昱和乐视的关系是一笔无实质抵押的借款协议。
一位长期从事股权投资的律师分析称,这个事情“法律上没大问题,监管上有问题,声誉(海通)上问题很大”。
他认为,海通方面在尽职披露以及底层协议上有瑕疵,没有尽到管理人的审慎义务,这种借款的兑付优先级要远远低于其它标准化金融产品。
“我们和乐视大楼下面打地铺要债的供应商唯一的区别就是,我们在楼上找了一个小房间休息,也是盯着要账,连续几个月。”海通创世相关负责人说,当初销售该产品的团队负责人已经悉数离职,海通证券非常重视这笔债的处理情况。
六月初,LP代表和海通创世一起与贾跃亭等人就债务问题协商。乐视方面承认借款协议,愿意偿还债务,但是要修改偿债节奏。
“贾跃亭的态度很好,也承认他们发的是可转债。乐视表示愿意还款,可就是没有钱,只能往后推。”参加当时会议的LP说,贾跃亭承认自己在资金安排上的漏洞,表示这笔款项的偿还要延后。
乐视的方案是将这笔借款将采取“2-3-2-3”的节奏还款。具体而言,是8月31日、12月31日、2018年2月28日、2018年5月31日分四期分别偿还20%、30%、20%、30%的借款。
但首笔还款要推迟到八月底,贾跃亭、乐视控股继续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但拒绝提供其他实质性的额外担保。双方没有达成统一意见。
意外的是,海通创世透露,7月5日,乐视将借款本金的1%――410万还到了乐昱账户。
即便如此,无论是海通创世还是LP,没有人对乐视继续偿还余下债务有信心。部分LP也向海通方面发出了退出申请。LP在向法院起诉GP之前,也向证监会上海监管局递交了投诉函。
各机构风险逐步爆发
乐昱基金参与的份额是乐视手机被称为“Pre-A”的一轮融资。2015年11月26日,贾跃亭向内部员工通报称,乐视移动智能完成5.3亿美元的融资,成为乐视七大子生态中首轮融资额最高的公司。
根据市场人士介绍,在这一轮融资中,乐视移动采取的多是这类“借款+预期权益”的方式。上海一家参与乐视本轮融资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除了海通证券还有亦庄国投、东方富海等PE也参与了,而且使用的协议版本都是乐视方提供的,即上述乐昱基金使用的三份组合协议。
除了乐昱基金,还有一只备案私募产品“盈泰盛世精选乐视移动投资基金”(下称盛世精选),总额8000万美元。
该私募产品属于恒宇天泽管理,成立于2015年6月11日,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了上海奇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奇成)的“上海奇成悦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奇成悦名)39.9%的份额。该有限合伙的成立目的是专项投资乐视海外公司 LeView Mobile Ltd.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债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和贾跃亭个人对该笔投资提供担保。
“奇成悦名”规模为8000万美元,第一期7500万美元已于7月7日到期,乐视方面至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赎回,已经构成违约。第二期500万美元将于8月17日到期。(详见“独家丨乐视7500万美元可转债违约拟债转股”)
经多次沟通,乐视方面提出了替代性解决方案,一是延期一年赎回,或者在一年内分期赎回;二是转股进入乐视汽车、乐视云、乐视互娱等非上市公司板块。
对此方案,上海奇成7月22日发布声明称,从未表达过将进行债转股的决定或计划,并在债权到期后采取了必要的司法救济手段。
财新记者获得的材料显示,“奇成悦名”近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乐视控股及贾跃亭名下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北京三中院裁定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裁定书,贾跃亭名下5.12亿股乐视网、乐视控股持有的1194万股乐视网被冻结,保全金额为债务总额。
财新记者获得的《关于恒宇天泽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盛世精选”的投诉函》显示10名投资人向基金业协会举报,指恒宇天泽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的行为,误导投资人,致使投资人认购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高风险理财产品,且没有履行受托人义务,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投资人称基金在销售时承诺了年化十几个点的回报。
投诉函称,恒宇天泽在产品发行过程中组织各省市、地区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从事基金营销推介、销售工作。对此,恒宇天泽营销总监郭延育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则表示,“目前恒宇天泽的所有员工都是取得从业资质的。”
郭延育对财新记者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基金业协会的相关通知和反馈,“如果在此次事件中,确实存在客户投诉的这种情况,我们会去追究客户服务人员的责任。客户举证清晰,我们会进行相应的处罚。”
“盛世精选”的期限为3年+2年+2年,目前仍在存续运行,尚未到期。投资人目前表示,要求退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回购份额。
乐视网2010年8月上市,2012年开始大扩张,2015年市值一度突破千亿元,成为创业板第一股。孰料好景不长,在控制人贾跃亭2014年宣布巨资开发互联网智能车之后,乐视逐步滑入资金泥潭。
2016年10月,乐视资金问题爆发,引发乐视体系性的财务危机。2017年1月,融创中国(01918.HK)董事长孙宏斌出手,以150.41亿元入股乐视,成为乐视网的第二大股东,同时入股乐视集团旗下乐视超级电视和乐视影业板块。
乐视网最新公布的2017年上半年业绩预报称,上市以来首次亏损超过6亿元,更正2016年年报中众多关联交易方浮出水面;公募基金被停牌的乐视网套牢,纷纷下调估值,普遍给出复牌后3个到4个跌停板的预期;越来越多的供应商上门讨债,多家乐视旗舰店被迫关门;员工堵门讨薪;贾跃亭飞至美国,也无法阻止美国法拉第车厂停建、汽车融资遇阻,美国电视机巨头Vizio以涉嫌欺诈和违约起诉乐视等一连串负面新闻爆发。
有市场人士指出,反观融资正盛时的乐视,正是在众多专业金融机构的参与之下,使得乐视移动这种尚未大规模量产的手机企业,可以顺利融到几十亿的资金,催生资本市场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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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电话沟通注意什么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怎么处?强化约束、促进有效沟通,证监会出台指引!十大亮点全解读! 祁豆豆 梁银妍 证监会15日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下称《指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资本市场研究专家指出,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资本市场践行初心使命、涵养良好的市场生态的内在要求,也是上市公司拥抱新发展理念、助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指引》发布,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指引》共32条,由总则、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组织与实施、附则等内容组成,确立了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四条基本原则,增加和丰富了投资者关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
从国内实践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网络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第三方电子支付、网络保险销售,以及网络小额信贷等,例如P2P网贷平台、阿里“余额宝”、和讯“放心保”等。互联网金融具有的独特优势,将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银行业长期发展过程中发挥鲶鱼效应,包括改变银行传统盈利模式、调整业务结构、改变客户基础、改善服务水平、建立和引入新的信息管理系统等。但在互联网金融井喷的同时,也暴露出监管缺位、信息泄露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需要对其进行规范,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
一、全面性原则 即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信息隔离墙应覆盖所有公司与客户、不同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领域_ 根据《基本规范》,全面性原则是指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实现全过程、全员性控制,不存在内部控制空白点。在这里,《基本规范》特别强调了内部控制全面、全员、全过程控制的思想。 二、最小化原则 受保护的敏感信息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被共享,履行工作职责和职能的安全主体,在法律和相关安全策略允许的前提下,为满足工作需要。仅被授予其访问信息的适当权限,称为最小化原则。敏感信息的。知情权”一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引导证券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种方式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基本信息。
第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六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证券经营机构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该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审查结果告知和警示进行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或者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七条 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普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适当性义务。
第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普通投资者信息,通过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的设计应当科学、合理、全面、通俗易懂。
第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C3、C4、C5。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普通投资者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结果,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十条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信息录入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根据更新的信息持续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下列信息:
(一)《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投资者信息及本指引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历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内容、评估时间、评估结果等;
(三)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书、审查结果告知和警示等;
(四)投资者投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或服务及其风险等级、交易权限、交易频率等;
(五)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失信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
前述第(四)项不适用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列出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清单。
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按照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整体风险对该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原则,对投资者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及普通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方法,也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确认适当性匹配结果;不匹配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确认风险警示。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岗位人员开展与适当性管理有关的培训,提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相关岗位人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处理客户投诉与纠纷等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对相关岗位人员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时获取的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妥善处理因履行适当性义务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与纠纷,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机制与制度。
第二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依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适当性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三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发生适当性相关的纠纷,可以按相关规定向协会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对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及人员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关于发布<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试行模板)>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2、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3、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4、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5、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
6、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7、适当性匹配意见确认书
8、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
附件1: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账号:
投资者基本信息(申请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
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职业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企事业单位职工 □农民 □个体工商户 □注册会计师 □ 律师□学生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无业 □其他,
工作单位
职务
学历
□博士 □硕士 □大本 □大专
□中专 □高中 □初中及以下
诚信记录
是否有以下来源的不良诚信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失信记录 □其他,
□无 □有(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
有效期限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本人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营业网点盖章:
事后审核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账号/客户号:
投资者基本信息(申请人填写)
机构名称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机构类型
□一般企业法人 □金融机构□社会公益基金□QFII□RQFII□其他组织____________
住所地
经营范围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类型
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号码
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有效期限
机构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授权代表人姓名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授权代表人电话
授权代表人
手机号码
授权代表人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地址
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
姓名:
电话:
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姓名:
电话:
诚信记录
是否有来源于以下机构的不良诚信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失信记录 □其他组织
□无 □有
本机构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
机构授权代表人签名: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营业网点盖章:
事后审核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附件2:
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投资者申请栏
投资者姓名/名称
资金账号
身份证明文件类别及号码
本人/机构自愿申请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已按要求提供财产状况、投资经历、从业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负责,所提供材料符合下述相应类别的各项要求,并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特此申请。
投资者(自然人签名/机构签章、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证券经营机构复核栏
类型
复核内容
是否符合
符合《办法》第八条(四)、(五)条件的投资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是 □否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是 □否
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是 □否
自然人
金融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是 □否
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是 □否
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投资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是 □否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是 □否
具有1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是 □否
自然人
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
□是 □否
具有1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是 □否
复核人(一): 复核人(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证券经营机构告知栏
尊敬的投资者(投资者姓名/名称: ,资金账号: ):
根据您提供的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您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您仔细阅读,并在投资者确认栏签字(签章)确认:
一、证券经营机构在向专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对专业投资者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区别于其他投资者。
二、如您希望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三、当您的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请及时通知我公司,经复核如不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条件,将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证券营业网点签章:
年 月 日
投资者确认栏
本人/机构自愿申请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已阅读了上述告知内容,确认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知悉贵公司根据申请材料将本人/机构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对于贵公司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本人/机构具有专业判断能力,能够自行进行专业判断。
本人/机构确认已了解贵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方面的区别,本人/机构知悉可以自愿申请或因不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条件,而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的规则。
投资者(自然人签名/机构签章、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姓名:
资金账号:
本问卷旨在了解您可承受的风险程度等情况,借此协助您选择合适的产品或服务类别,以符合您的风险承受能力。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本公司向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使本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
本公司特别提醒您:本公司向投资者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义务,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同时,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等将由您自行承担。
本公司提示您:本公司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对您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履行适当性义务。
本公司建议:当您的各项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对您所投资的产品及时进行重新审视,以确保您的投资决定与您可承受的投资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一致。
本公司在此承诺,对于您在本问卷中所提供的一切信息,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查询以外,本公司保证不会将涉及您的任何信息提供、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将相关信息用于违法、不当用途。
一、财务状况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工资、劳务报酬
B. 生产经营所得
C.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D.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E. 无固定收入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70%以上
B.50%-70%
C.30%-50%
D.10%-30%
E.10%以下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C.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D. 有,亲朋之间借款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B.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C.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D.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投资知识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B.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C.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D.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三、投资经验
6、 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B.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C.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D.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权证、期货或创业板等产品的交易
7、有一位投资者一个月内做了15笔交易(同一品种买卖各一次算一笔),您认为这样的交易频率:
A. 太高了
B. 偏高
C. 正常
D. 偏低
8、过去一年时间内,您购买的不同产品或接受的不同服务(含同一类型的不同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是:
A. 5个以下
B. 6至10个
C. 11至15个
D. 16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