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回应储户的存款被挪用拒赔,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件?
储户存银行350万被工作人员挪用致无法追回,,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在来过类似银行职员侵吞顾客资金的案例中,很多都是金融机构推卸责任给员工,而这次裁定金融机构担负40%承担责任,顾客担负60%损害,也算是一种发展,多少有些宽慰。无论怎样金融机构如何逃避责任,有一个基本事实是不可辩驳的:李某是银行正式员工,而且,魏某购买理财的行为是在银行内完成。根据这个事实,法院判存款人担负60 %损害。
我个人认为以偏概全,存款人肯定是有一定责任的,但是不应当负主要责任。李某的举动,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都是基于行骗的犯罪事实,那样这个人是在银行操作过程中实施的行骗,金融机构监管不到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不论是在通告或没有通知马玉芹前提下 ,毕竟是银行在做主实际操作。在这样的情况下 马玉芹彻底属于是处于被动情况。因此 ,被行骗后损害应当张璐是责任人。
由于马玉芹要在工行育民分行的存款或是投资理财,并非其他银行。其实就是工行育民分行应当承担责任。对于怎样处理张璐是银行问题。因此让马玉芹担负60%财产损失责任是不公正的。从将钱放入金融机构便是对银行的认可。金融机构中无论张璐代表的是金融机构或者他自己行为实际操作出了事全是银行的事。存款人手里拿着350万余元去银行一定要储蓄还是得购买理财产品。
存款人被银行人员劝导后卖的投资理财产品或是积极卖的投资理财产品;存款人的所有个人行为是不是全是在银行内完成的;银行人员是不是给存款人出具了盖上了金融机构印章的相对应办理手续。违法犯罪职工应此外裁定不要把损害诬陷存款人,而人民法院那样裁定是透现国家信誉度,是一种得不偿失的个人行为。危害国家银行的信誉度。
江苏男子243万存款被私自挪用,银行拒赔偿,到底该谁赔偿?
如果钱确实进入了银行账户,那银行应该承担责任,应该对受害者承进行赔偿。事情发生在江苏,一位男子手上有不少的现金,刚好当地银行行长是其朋友,为了帮助朋友完成业绩,当事人就把钱拿给了自己的行长朋友,让其存入银行当中。当时为了完成该行长的储蓄任务,当事人还是用了三个身份证,以三个人的名义将钱存进去了。存钱的这段时间,由于当事人对行长的信任,所以没有查询过账号余额。
直到2018年,当事人急用钱,想要把钱取出来,他找到该银行行长,希望把钱取出来。但该行长却一直用各种理由推辞,这时当事人已经感到不对劲了,于是直接去银行查询账户,结果发现账户余额为零,根本没有一分钱。
后来当事人直接报警,警察来调查了才知道,这位银行行长把钱私自拿去放贷了,但放贷对象早已跑路,所以钱现在一分都没有了。最终该银行行长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但对于当事人来说,钱还是没有回来,最终当事人不得不起诉银行,认为这件事情银行也有责任,需要赔偿自己本金和利息。
参考资料:
时某宁获刑后,李先生多次向邮储江宁支行提出取款要求,但是都被拒绝。该行认为,此事是时某宁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李先生认为,是因为银行管理混乱、监查不严,才会导致自己财产受到损失,于是李先生将邮储江宁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共计243万多元。2020年12月22日,此案开庭审理,但并未当庭宣判。
3月25日,邮储江宁支行负责人回应称,银行也是受害方,法院对时某宁的定罪有问题,他们已经向检察机关抗诉,但无论怎样,都会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江苏男子243万存款被挪用,涉事人获刑,为何银行却拒赔?
江苏一名男子在银行存钱发现被挪用以后报警,挪款人被判刑,以为事情有了结果,于是去银行提款,银行否认自己在管理方面出现过错和失误,拒绝赔偿。
因为手里有余钱,暂时用不着的时候,人们往往会把钱存到银行里去,都是当地银行,免不了一些熟人朋友在银行工作,很多银行都是有储蓄任务,人们都会感觉,在哪个银行存钱都是存,不如存在熟人工作的的银行,既能省去很多麻烦,也能帮助他们完成储蓄任务,出于对他们的信任,把银行存钱业务全权交给他们帮助打理。去有熟人的银行存钱,让熟人帮助办理业务,结果在取款时却发现,钱根本就没有存到银行,已经有不少人遇到过这种骗局了。
江苏一男子去银行取钱被告知存款信息是假的
江苏一名男子也遇到了这种糟心事儿,他在银行存的钱,一直没有用,可当他需要用钱去银行取钱时,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他存钱的那些信息都是假的,而且还告诉他,在之前他存的钱也已经被人取走了。听到这个消息,这名男子有些发懵。明明去银行存的钱怎么会信息是假的呢?原来一切都是熟人所为,是熟人利用了这名男子对他的信任挪用了。
江苏男子243万存款被挪用是怎么回事
当时这名男子在银行存钱的时候,为了帮助熟人完成储蓄任务,就在他所在的银行存了钱,出于信任,这些钱全部都是由这位熟人代理存入的,用三个身份证办了三本存折,由于每年会收到银行邮寄的礼品,因此没有起疑。当这名男子家里用钱,找熟人取钱时,这名熟人却一直推脱,结果发现,这个熟人早已经把他存入的这些钱全部私自取出来,用作了他用,给这名男子的交易信息除了第1笔是真实的,其余全部都是伪造的。于是男子报了警,男子的这名熟人被判了刑。责令他退赔所占用的钱。
为什么银行却拒赔?
以为这件事就这样了了,这名男子就去银行取钱,结果这家银行却根本不承认是由于自己的管理疏忽和过错造成这名男子的损失,把责任全部推给已经被判刑的这名男子的熟人,之下无奈,这名男子把这家银行告上了法庭,目前还没有宣判结果。
男子243万存款被挪用,银行拒赔,当事人该如何维权?
最近有一则新闻引起了不少朋友们的关注,男子把243万元存款放入到银行之中,但是这些存款却被挪用,而在这个事情爆发了之后,银行却拒绝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让很多人都感觉到非常的生气,并且也对于银行的态度变得非常差,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有很多人特别关心一个问题,就是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应该怎样维权呢?
通过了相关人士的分享之后,我们可以发现这一件事情是在10年之内不断的呈现,最终达到了235万元,而这些钱却被银行的工作人员全部挪用了,这一件事情也很快得到了调查,所以相关责任人已经被判刑不过存钱的人去银行取钱的时候却被银行拒绝归还。
被银行拒绝了之后,这也让村看人感觉到非常的气愤,因为出现这种情况说明银行在管理上面存在着明显的披露,也正因如此,所以才导致了自身财产受到了非常大的损失,如果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弄虚作假的人,无疑是不公平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人的损失仍然没有办法追回。
所以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存款人只能够把这一家银行告上了法庭,而在这个事情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可以发现最为主要的问题还是责任,到底归属于银行还是存款人,或者是当时存在弄虚作假的员工,而当时的员工作为银行的员工,所以银行有着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没有尽到责任,导致财产受到损失,那么银行也是需要有一定责任的,不过作为存款人,把自己的密码和账户委托给其他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存款人想要帮助自己挽回损失,那么最为主要的办法还是一定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情之中承担主要责任的是银行,只有这样才能够让银行承担大部分责任,并且对于自己进行赔偿,否则的话,想要在短时间之内获得赔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虽然这一件事情的处理还需要一定时间,但是这一件事情也给我们提了一个醒。
作为银行账号或者密码,或者我们平常使用的互联网金融账号,大家都一定要注意细心进行保管,千万不要泄露,否则非常容易导致我们的财产受到损失和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我们来说也是特别不利的。
储户存银行350万被挪用,法院判储户承担60 %损失,你怎么看?
不管是投资理财和其他业务,钱是在银行内发生了业务这项交易,公章和票据真伪,存款人无法律规定有权甄别,银行的招牌是真是假也只能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城市的广告管理部门去管理!老百姓无权鉴别,所以法院这样的判决不能让人信服!
在你的地盘里有其它业务存在,如果无利益,绝对会驱赶出去的,既然有利益也得担责任风险,如果银行举不出来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应担全责。身穿工作服却骗人买保险,明显是渎职,老百姓还能相信谁?
储户没有责任!银行应负全责。至于银行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责任处理应是银行自身内部的事情。若工作人员挪用,应由银行报案追究法律责任。
我不是银行的,也不是法院的,就事论事。我查了判决书,马玉芹把他的钱分五次,转入了张璐妈妈的私人账户,让张璐代买理财产品。 这些钱转了,你要是给银行的话,银行起码要给你一个盖了章的凭据,但是它什么都没有,还把自己的网银卡,绑在了张璐的手机里。
银行的工作人员诈骗马玉芹,办理这个理财产品,本身就有很大的漏洞。 一个农民哪里知道银行里边那么多的弯弯绕绕?挖那么大一个坑,让人家跳! 唉! 我们中国的银行真的不够让人放心呀!
合同主体是银行,职员也是代表银行,所以银行应该负全部责任,至于挪用公款的工作人员应该由银行去警察局报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审理的时候,需要确定该员工办理的业务是否属于银行业务,办理地点是否属于银行规定的业务办理地点!如果都不属于,则银行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则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乃至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应负全责,只要是银行职员办理的业务就应承担全部责任。不要搞霸王条款,银行职员在工作中失误多付了客户的现金,如不退还,就是客户的责任。如客户存款或取赖,银行少给了客户的款,银行就来个离柜不认。
银行就是在推卸责任。打个比方,你去饭店吃饭,你怎么知道服务员端上来的菜是厨师炒的,还是服务员从别家店带来的?难道要在饭菜上打上标记?既然是饭店,那么提供的饭店营业范围的餐食都应默认是饭店的,除非店员明确告知。
同样,在银行内部由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营业范围内的服务都默认是银行提供的,银行需要负责,如果银行担心自己的工作人员夹带私货,就需要明确告知客户注意事项,只要客户进了银行的门,银行就有义务告知所有风险,否则视为认可员工的行为! 我不知道法律工作者平时都是怎么进行案件的核定,我觉得这最起码的逻辑要搞清楚!不能把个体行为的界限放大来规避集体应有的责任!
判决不仅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还要看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这个案件来看,农民马玉芹一方也存在明显过错,应该承担部分损失。但谁的过错大有争议,银行居然没能防止自已员工在自已的场所行骗,这对信用度和安全度较高且强势的一方来说,是不可思议的严重过错,应该比一个无知农妇负更大责任!
当事人是农民,如何判断其具备所谓的银行流程常识??!!请告诉我银行谁负责告诉客户操作流程的??一个银行部门经理在银行办公地点进行操作居然不被视为银行行为,简直就是荒谬!不要说经理,就是一个普通员工在企业的工作上班地点场所的所进行的业务行为就是代表了企业行为!法院在银行与客户的诉讼判决都是偏向银行的。首先你没阐明事件性质,银行员工的行为是什么性质?诈骗还是工作失误?
诈骗,不用争议,员工百分百责任,银行连带疏于管理责任,甚至有理由怀疑银行是共犯,不能主观上认为银行不在乎这点钱就消除嫌疑!银行员工工作失误,这更没跑了,储户追究银行责任,银行追究员工责任!再来说你觉得储户过错,对银行过于信任,对银行员工过于信任!这跟前面主观上消除银行诈骗嫌疑不是矛盾了吗?一方面我们信任银行,银行不会诈骗!一方面又不能太信任银行,太信任银行员工!到底该怎么做?银行不是由众多员工组成的?信任银行不能信任银行员工?
本人认为法院判决有失公正,在责任认定上偏向银行一方有失公允,让储户承担损失有失信用,是一件处理非常不妥的事情。储户资金到银行进行理财,未经允许擅自作主改变理财品种,改变了储户的意愿,以此造成的损失完全是银行责任,银行应全部承担赔偿。如果说银行是为了储户的利益进行改变,那是经不起推敲琢磨的,也决不能以冠免堂皇的理由推卸责任。
拿钱去银行买理财 ,如果赔了这无话可说自己承担损失!关键是买理财的钱被银行员工挪用了!员工是银行的,不管是不是他私自挪用都是你银行的责任!如果银行承担不了责任那以后请在银行大厅弄一个公告栏注明银行员工操作属于个人行为银行不承担任何后果!银行人员在银行大厅里,不代表银行,那谁能代表银行? 符不符合银行规程,客户怎么会知道,难道不是银行人员知道吗? 最后索要凭据,银行人员答复有密码器但没有凭据,这就是银行的回复,所以,银行要承担全部责任,最起码百分之九十责任。
其一金融业是特种行业,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注册登记颁发执照,其二特种行业必须要有规范的业务流程、规章制度、监管责任,其三金融业人员是经过考核录用,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工作人员,其四金融业对其工作人员赋有监督管理责任及行为约束,其五上述几项保障了国家金融业在百姓心中的权威性。 银行也是法人单位,出现违法乱纪人和事,同样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什么出现问题总是百姓受伤害多啊?这样处理银行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银行还会照样甩锅,这样发展下去你认为可以吗?
肯定是银行全责,1.办理业务地点在银行 2.负责办理的人员是银行工作人员 ,3.员工犯罪,单位“银行”赔付,银行再追责其员工,4,买理财是有风险,但这个是假的,属于犯罪,单位里的犯罪按第3点执行。最后问下,我借给朋友10万,他说买房,我借了,结果他拿钱去赌博,而且被抓,我起诉法院,法院是不是该判我有过错,“我不借他钱,他还不会被抓的”,判他只需还我4万。她办理理财是在银行客户经理的介绍下办理的,个人作为普通储户没有能力识别理财产品是否合法。
更何况,他是在银行内部办理的,而不是随便一个路边摊,这本身就有一种强烈的暗示,该理财产品是银行推出的正规合法的理财产品。现在,你说该产品不是正规的,就要求客户个人承担损失,完全是在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