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奇信股票索赔,涉嫌欺诈发行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该事件给公司发展会造成哪些影响?

2024-12-21 13:19:11 来源 : 网络 作者 : 魔法林财经网

股票停牌会怎样?

股市中除正常交易时段外,还存在非正常交易时段——股票停牌。股票为什么会停牌?它会带给投资者怎样的影响?我们可以在停牌期间做些什么?股市停盘后投资者又可以做哪些准备?今天,就来给各位讲解股市停牌背后的故事。

股票停牌,就好比足球赛场上的球员被裁判举了红牌。某只股票停牌,是证券交易所对该上市公司因某些消息或活动引起的股价波动异常情况,规定股票暂时停止进行市场交易,等到消息澄清或者公司恢复正常后,再进行复牌。停牌期间,股票不能进行买卖交易。

停牌——临时停牌

什么是临时停牌?

为防止股票内幕交易、或因某种消息引起股价的暴涨暴跌,给大部分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交易所可对股票实行临时停牌措施。

一般情况下,临时停牌时间分为:停牌30分钟、停牌1小时、停牌至今日收盘前5分钟等情况,具体时限及复牌时间交易所会发布相应公告。

什么情况下会对股票实行临时停牌?

一般情况下,交易所发现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情况,即可根据情况实行临时停牌。但有三种情况确定会实施临时停牌:

1、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超过开盘价10%,交易所实行临时停牌30分钟;

2、当股票出现连续几日异常暴涨或暴跌时,交易所会实行临时停牌;

3、交易所出现技术故障,实施技术性临时停牌。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做什么?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继续下单委托或撤单操作。复牌时交易所将对已接受的(包括停牌前与停牌期间)有效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停牌——长期停牌

什么是长期停牌?

上面讲的临时停牌只是证监会对股票短暂性异常波动而做的临时性操作,对于主动扰乱市场秩序、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公司,或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严重影响股价走势等情况,交易所将对其实行长期停牌措施。

长期停牌的时限交易所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向晨认为,停牌超出股市完整一天时间的,因当日所有的委托单均失效,即可算为长期停牌。

什么情况下会实行长期停牌?

引起长期停牌的情况大致包括:

1、重大资产重组;

2、未按规定日期及时披露公司信息;

3、财务报告出现重大错误或虚假记载;

4、公司涉嫌违规违纪等。

例如:2014年10月的獐子岛事件,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当年公司产量绝收,此事件直接影响公司当年整体盈利,严重影响股票价格;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交易所于10月14日实施股票停牌。直到2014年12月8日才恢复上市。

长期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做什么?

对于长期停牌的股票,交易所规定每五个交易日公司需发布一次事项进展情况,投资者可根据公司公告内容及时掌握事项的最新动态。

复牌前一日,具有夜市委托功能的投资者即可下单委托。

停牌股票中隐藏的那些机会

一、上市公司兼并收购,或者进行重组而停牌,这种情况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实质性的利好。进行并购重组的公司都是为了寻求新的发展,并购重组完成后,公司注入了优质资产,公司会有更好的成长性和发展前景,投资者对于公司盈利能力的预期会大大提高,所以复牌后一般会有一波炒作行情。

2015年9月17日,好想你发布停牌公告,2016年2月25日复盘,停牌近6个月后,开盘后连续收获几个跳空高开的一字涨停板,原因就在于收购了零食电商百草味。好想你此前是连锁专卖的营销渠道,百草味则是网络营销模式,两者结合后,对公司实现战略转型,盈利体系都有了进一步的提升,促进了公司的发展。而对于持股的投资者来说,更是收获了一个难得的机会。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证券违规的案例?

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过程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

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2.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3.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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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三、典型意义

1.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开展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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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新修订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方法手段的变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方法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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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结论唯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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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被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方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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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盘中最高价32.05元。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正偏离40.71%。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

股票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股民应该如何索赔?

股民可以找证券会举报索赔。
由于证券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那么相关上市公司和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发现有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必须要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
但是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明知违法而无悔改之意,也不作出相应的改正和民事赔偿,严重违纪触犯法律的,会被强制退市。
股票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连续四天涨停的股票第五天跌停,第六天会怎么样?



如果一只股票,出现连续暴跌的走势,投资者首要做的是要确定股票暴跌的原因。如果本身上市公司质地不差,而仅仅受到阶段性黑天鹅事件的冲击,那么短期股价急跌未必坏事。

可能会有低吸机会,如之前的双汇发展、酒鬼酒。但是,如果属于涉及强制退市性质,或证监会立案调查,则仍需警惕股价持续非理性暴跌,而此时股价连续暴跌,则需要做好及时卖出,而连续跌停走势,则需要挂单卖出,及时止损为主。

不过,与此同时,更需要做好投资者维权,或通过前置条件、投资者索赔等程序来提升自身的投资索赔效率。由此可见,涉及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仍需及时止损出局,同时也需要做好投资者维权的准备,尽可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中国股市,一直有一个较为奇葩的壳现象,很多公司业绩一塌糊涂,但却动不动炒出几个涨停,原因就是有公司想通过买壳曲线上市,这就是壳的价值。但随着注册制的一步步临近,IPO堰塞湖的消除,壳的价值也会越来越低。

在多重因素的作用下,上市公司会越来越表现出它本来的价值,一只20个跌停的股票,只能说它原来的泡沫太多了,给我们的教训就是未来一定要选择有较高盈利能力,有较多资产的公司,而不是一味地炒概念。

龙头股战法之首阴战法

首先,选择龙头股的四个步骤,每一步都很关键,必须牢记!

【准备工作】

1、每天关注涨停股票,把涨停股票收入自选股。

2、连续涨停股票作为关注重点,做好标记。

3、收市后自己研究涨停股票细节。

【出击涨停股票的环境】

1、大盘趋势向好,出现大盘连续小碎步盘上的时候。这时人心稳定,抛压较轻,跟涨停风险最小。

2、个股经过较大跌幅,见底回升时候。未料胜先料败,就是跟错了,也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

3、长期横盘箱体突破的股票,以涨停方式突破。这样的股票由于换手充分,不再上台阶庄家自己的日子会更难过。

4、经过充分震荡洗盘,出现洗盘结束点,有小碎步突然变涨停的股票,这类股票是庄家有备而来,跟上是最舒服的。

【出击时机的掌握】

1、当日打开涨停的股票。早盘开盘后40分钟内涨停的股票,符合出击条件的,打开涨停可进入立即买进,或者预先挂单买入。

2、第一天涨停没有跟上,第二天放量高开高走可以及时跟进;如果低开庄家可能会边洗盘边拉升,可以在跌至3点左右时跟进。如果直接开涨停,可以挂涨停等待。

3、第一天无量涨停的股票,第二天开盘直接跟进,不要犹豫。这种第一天无量涨停的股票,一般预示着连续的无量涨停。

4、连续两天放量涨停的股票,一般会有个下蹲动作,这个时候是高手的最爱,可以在相对低位买入,一般是等跌到第二个涨停的一半左右买入,等待第三个涨停。

【操作技巧与风险控制

1、阻击涨停板股票绝对不是投资,不要管宣传的有多好,都把他当作炒作宣传。

2、“快”是阻击涨停股票的最大特点。

3、见好就收,绝不恋战,落袋为安。

4、没有走出你心目中事先画好的图形,哪怕亏损也要斩仓走人。留着资金在,不怕不涨停。

龙头股战法之首阴战法

我们在平常炒股中能够看见有些妖股有着类似的走势,其实这都是游资运用的首阴战法所呈现出来的结果。首阴,就是指龙头股的第一根大阴线。

标的物:板块的绝对龙头,或者阶段性龙头,它们的第一次。龙头可以是龙1,也可以是龙2。

一个中心就是只抓龙头,两个基本点就是关注盘中跌停和尾盘跌幅超过6%的机会(早盘暴跌至-8%的机会往往把握不住,因为那时候你自己的股票也在跌,割肉换股难度太大。除非你刚好空仓。)

首阴战法可说出来,因为:

1)首阴战法有它合理的逻辑,所以生命力旺盛,长久不衰。其实很多战法没有什么逻辑性,只是约定成俗,但知道的人多了,庄家割不到韭菜,庄家就会换手法。

2)抄底接飞刀,一般人没这个胆量,这就是人性。所以,撑死了胆大的,大多数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机会从身边溜走。

1、趋势是上涨的,不参与下跌的股票

为什么要参与上涨的股票?因为只有上涨的股票才有资金来推动。股票市场中只有资金关注才能连续上涨.资金不感兴趣了,业绩再好也不会连续上涨.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妖股了。为什么妖股越涨越妖,因为吸引的资金越来越多,所以股价才会飞上天.基本这个原则,一定要参与上涨的股票。

2、必须连续涨停,只有连续涨停才能成为资金的宠儿

一只股票涨一天休息几天,再涨上去,就可以想象资金对这只股票是很犹豫的,市场的认可度不高,并不是资金的宠儿。要想成为资金的宠儿,第一点就是要连续涨停,只有连续涨停,才能吸引资金,才能成为市场资金的宠儿,我们要上就要上这种轿车。

3、超过5个以上连续涨停的不买

一只股票连续涨停后突然下杀的威力是很大的,有可能一天就20%的亏损。为了稳定起见,短短几天涨幅超过一倍的暂时避开。要做稳定的,不要赚很多次,一次就亏完了。特别是融资和配资的,很容易一天就死掉了,要想想这个血的惨案才能管住自己的手。

4、连续涨停后要休息,休息要强势调整

连续涨停后休息一两天,是为了给后面蓄势,吸引更多的资金入场。但是休息不能将上升趋势搞没了。休息要体现出强势的休整,最好的调整方式是一天都在均线上下浮动,收盘收出高位十字星。这样的调整一般就是要往5日均线上奔去,只有找到了5日均线,才感觉到了稳定,才踏实。

5、调整无视大盘的涨跌最好

在大盘大跌时,最好判断龙头收阴的时刻。特征就是大盘上午跌,它还上涨。大盘再一路下跌,而它跌破分时均线又上拉回来。大盘尾盘狂泻,它也跟着泻,而且是无奈的泻。强势了一整天就在尾盘支撑不住了。这给出一个信号,它还有上涨动能,只是大盘不给面子,特别是资金的宠儿,基本上都有这个特点。

6、调整后第二天低开就是介入良机

在大盘向好时还低开,就应该果断介入。有时,开盘价低开三四个点就是买点,开盘不买再追高就来不及了。也有的还会再下探一点,又拉回。经常会去寻找均线的支撑。5日均线一旦找到,就立马弹起。还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尾盘涨停,第二天高开。

7、在均线附近才是买入机会,跌破均线太多的不买

强势股调整很少有跌破均线的,总是还不到均线时就有资金抢筹了。如果跌破均线太多,说明资金并不认可了。理想的情况是在开盘先试仓,试完后看5日均线和分时均线的情况再加仓。如果开盘后一直向下,破均线不再回头就不再加仓。开盘后向上走,再回探至均线,则可连续加仓。

8、第二天除非特别强势的可留仓,否则视情况逐步减仓

买点很重要,卖点更重要。如果买点对了,当天获利超过10%了,则第二天要考虑减仓了,减仓动作一般发生在10点左右最好。第二天高开,则先出一半,另一半如果快速封死涨停则留仓,否则视情况逐步减仓.如果是第一个涨停,处于底部的股票,则可以当作中长线来持有,相信也会有不错的收益。

学会独立思考。当你意识到你该学会独立思考的时候,你在投资上应该处于真正入门的水平了。我认为,有能力独立去思考一家企业的优劣,有能力去判断经济周期大环境时,你的知识架构应该是框架基本搭建完毕,正处于逐步完善之际。

学会独立的思考,是一个知识积累的过程。而记录,是最深刻的总结。

记得我刚开始尝试记录时,看着仅记录干巴巴的涨跌,看起来是很肤浅的思考,但我最终还是坚持下来了。因为这是我成长的历程。我也忘记这些年,我看过多少书,百余本应该还是有的。而我自己记录的思考,应该亦超过一百万字以上。过往的记录,有对也有错。但错的我认为是需要敢于面对,敢于纠正、敢于总结,甚至我也可以无保留的将内容及思考分享于诸位,因为这样才能让自己进步。圣人云,知错能改,尚莫大焉!我没有想当那些股市大神,每天只吹嘘自己对的一面。错了,就要面对。

投资与投机,短线与长线,成长与价值,技术面与基本面,这些方法我都尝试过。尝试过这么多,是必经的一个过程。

在开始涉及投资之时,我并不能确定哪一种适合我。在尝试不同方法的过程中,你可能会阶段性的认为某些方法适合你,但其实并不是真的适合你。在没有人引路的前提之下,你只能摸索着前进,找到一种适合你的方法。投资路上,在开始之初,你可能会觉得某一种方法适合你。于是,你应用其来选股。然而,你会发现用该方法的选股,战绩却迟迟不见效。相反,另一种方法选择的股票可能早已涨上天。于是,你又否定自己,尝试另一种方法。所以,投资,就是在不断否定自己的过程中一点一点的累积经验,“长大成人”。最终,你找到一种最符合你的方法。这种方法,其实并非独特的一类,更多的是多种投资方法的交替验证。试图以一种投资方法去解决所有问题,是不可能实现的。

而我,最终选择的是以业绩为前提,技术面为辅助判断,去解决阶段性的买卖点。投资的路,其实是孤独的,你可以学习别人的思路,但最终在自己独立的思考之下,形成属于你的体系

有了体系,其实才仅仅有了属于种子生根的开始,有了根才会有发芽与成长。成长的过程不断的经历对与错,不断的纠偏,不断的应对各种不可预知性,不断的调整姿势,才能战胜市场。在战胜市场的过程中,我们还会经历以下的情况。

股市,存在波动性,这是无法避免的。在整个交易市场,总会受到各种消息、交易者情绪的影响,所以股票会波动。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新闻的刺激之下,股市的波动会更加明显。在市场中,所谓的题材炒作,就是一种典型的剧烈波动。但是,从长期看,炒作过后依然会回到其应有的价值轨道之内。对于没有业绩支撑的炒作,持股总会心感不安。慢慢的,我对题材炒作失去了兴趣,多次经历之后,最后我还是选择了以业绩为前提的选股方式。

有业绩其实还不够。在股票市场上最稀缺的永远是优秀的企业。正是因为其稀缺,股价才会不断的创历史新高。个人并没有对某类股有偏好,但我知道选择也有难易。

先讲最难伏击的成长股吧。其一是,普通人如果缺乏对行业的深刻理解,很难做长于一个超过三年以上的判断。其二,是成长股的估值一向较贵,基于你无法判断更长远的企业价值的发展情况,其实安全边际并不是那么安全。如果你试图跟我讲格力电器持股多少年能获得有多少倍投资收益的例子。也许,我前几年会认可这样的说法,但现在我不会全部信奉,因为我们没有那个能力,更没有那个能耐。人生,其实没有多少个十年。

当然,出于稳健性考虑,我同样也会配置一些低估值的价值股,主要是为了考虑整体仓位的合理性,同时波动性可能小些。这一类股的选择相对简单,但最关键的一点是这些好企业,我们要买的好,才能有较高的收益。

还有一类股票,属于周期性困境反转,一般可以通过对行业周期性进行判断。很多行业有周期性,所以从上中下游去挖掘,总能有一款适合你。行业分析完毕后,再择取企业,这种方法相对容易于成长股的选择。

投资者要做大概率的事件。世事无绝对,所以我们要时刻认清形势。大概率的事件不是凭空想象,更多的是来自个人经验的积累总结,并对此判断。一只股票何时买,何时卖,向来是一门争论不休的话题。短期的波动,我这一方面的知识正在遗忘,因为我盘中盯盘的时间越来越少。突然发现,学习有时候是为了忘却。

你学了很多方法,但最终认定一种适合你的时候,你会忘却其它很多的方法,只找一种最走心的走下去。

上市公司质押股票,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单纯的看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只是融资的一种方式,那么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呢?我们需要结合质押股票的目的来分析。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质押股票是出于企业经营的需求,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现在经营困难,质押股票是为了缓解公司财务压力,此时质押股票释放出企业缺钱的信号,有点被迫质押的意味,此时可以解读为坏事;二是公司经营挺好,业绩也蒸蒸日上,此时质押股票可以使得企业“如虎添翼”,这种可以解读为好事。

不过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不是出于企业经营的需求,二是股东只是为了套现,那么则需要谨慎甄别了,如果股东质押股票的比例很少,只是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则对于公司来说不所谓好坏之分;但是如果股东高比例质押股票,公司业绩还不咋样的,此时要很小心,一旦股价大幅下跌则很容易发生质押违约的情况被强平的情况,此时质押股票无疑是坏事。


以下补充参考资料来自百度百科: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

3、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这一规定和第2条规定的共同作用意味着: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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