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源定增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目前该企业经营现状如何?
企业战略委员会主席应该由谁担任?1,董事长 2总经理 3监事会主席 4独立董事会
近几年,围绕着如何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个问题,在法学界、经济学界展开了广泛的探讨和研究。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学术界存在着公司主权理论、企业的社会责任论等多种见解。其中,结合我国公司制度的现状,大家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监督机制。这同我国近几年来公司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中出现的虚假披露、大股东一股独大,利用手中的权利和地位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等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合理的公司监督制约机制是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力保障,它通过内部监督制度与外部监督制度在相互独立的前提下相互协调、共同完成。就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而言,长期以来,为了制约不断扩大的董事会的权限,人们一直对监事会定增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大致要2至3个月时间获得批准,最后定增实施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
定向增发的流程:
1、公司拟定初步方案,与中国证监会预沟通,获得同意;
2、公司召开董事会,公告定向增发预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定向增发方案;将正式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
4、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通过,公司公告核准文件;
5、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定向增发的具体内容,并公告;
6、执行定向增发方案;
7、公司公告发行情况及股份变动报告书。
定向增发的作用:
1、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场化估值溢价(相对于母公司资产账面价值而言),将母公司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放大,从而提升母公司的资产价值;
2、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从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实现了上市公司在财务和经营上的完全自主;
3、对于控股比例较低的集团公司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可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4、对国企上市公司和集团而言,减少了管理层次,使大量外部性问题内部化,降低了交易费用,能够更有效地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强化市值导向机制;
5、时机选择的重要性。当前上市公司估值尚处于较低位置,此时采取定向增发对集团而言,能获得更多股份,从未来减持角度考虑,更为有利;
6、定向增发可以作为一种新的并购手段,促进优质龙头公司通过并购实现成长;
7、非公开发行大股东以及有实力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大投资人可以以接近市价、乃至超过市价的价格,为上市公司输送资金,尽量减少小股民的投资风险。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定增交易所通过后证监会需要审批多久
法律分析:定向增发,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该在6个月内完成增发,超过六个月的,核准文件失效,需重新申请核准。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以进口设备增资,因汇率变动导致超出审批增资金额,请问超出金额可以计入资本公积吗?
因汇率变动的差额不能入资本公积,应计入汇兑损益。 但按照会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接受外币货币性或非货币性增资不产生汇兑差额,应按交易日发生的即期汇率折算入账,不得采用审批,合同约定,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怎么判断原始股骗局?
第一,选择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市场中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品种,都有严格的上市准入门槛。凡是投资者遇到“没有管理层批准文件的证券”应避而远之。
第二,注意推销人员的推销行为。凡是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一般都是较为隐蔽的,并不为市场所熟知,更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法的经营证件,其来电、信函、上门服务等应当谨慎看待。不应被推销“原始股”的咨询人员的激扬文字和花言巧语所迷惑。
第三,选择投资证券应充分考虑其流动性。股份只能流入不能流出,这样的“原始股”存在着明显的欺骗投资者之嫌。作为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其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品种,其流动性是第一位的。而“原始股”则因其根本就不具有合法的流动渠道,只能通过“私下转让”的方式进行,而这正是其“软肋”所在。
投资者在投资“原始股”时,由于对证券的高流动性估计不足,从而陷入“只要能够转让就可以购买”的误区。虽然投资者可以从中间的转让环节中获取一定的差价或得到一定的分红,但却无法判断自己手中的“原始股”,在多次转让之后,是不是接到了最后一棒,而最终使“股权证”成为废纸一张。